浙江省应急厅征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进一步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进一步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规范提升服务水平,着力破解服务不规范、受众不满意等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依法合规专业敬业,提升安评报告质量

1.严格资质选取标准。企业应对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选取具备相应资质、与建设项目需求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严禁以低于成本价、影响安全评价质量的价格选取安全评价机构,核实承接业务的评价项目组人员专业符合性。各地要每半年抽查不少于15%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对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安全评价的,依法从严实施处罚,并报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严格规范报告编写。安全预评价应全面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应当结合建设项目现场,对照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安全设施的一致性及有效性。安全现状评价应按现行标准规范对现役生产装置、配套公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安全评价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安全条件,严禁问题未整改、出具“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类结论。2024年底前,在浙江省安全生产网络学院开设“安全评价培训”专栏,各地要鼓励安全评价机构执业人员定期参加培训,持续提升业务能力。

3.严格报告编写时效。各地要督促安评机构加强统筹安排,优化人员配置,提升工作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编写时长。2025年底前,迭代升级“安评在线”系统,嵌入法律法规标准参考库,实现法条切条式匹配现场隐患问题,引导安评机构开展报告在线标准化编制,同时对报告编制进程实施“到站亮灯”超期预警,监管部门、安评机构、企业可实时获取报告编制进度,推动安评机构有效缩短单个报告编写时长。

4.严格“一报告一核查”。各地要将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开展行政许可、安全检查、事故调查时要将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必查事项。针对行政审批类安全评价报告,各地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时,应核查报告质量,发现问题的,要落实整改并实施处罚。针对非行政审批类安全评价报告,县级应急管理局要与安评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辖区此类安评报告总体情况,同时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和事故调查时,要对照《安全评价项目核查问题表》(见附件1)重点核查报告质量,书面留存核查记录,发现问题的,要督促整改落实。

5.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各地对委托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重大事故隐患多发的,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对存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确定的10类失实报告或6类虚假评价报告认定情形的,应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签字人员、企业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同时倒查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监管责任。

二、坚持兼容并包做优扶强,培育壮大中介机构

6.大力引育安评机构。培育开放性安全评价中介服务市场,招引入驻一批国内“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安全评价机构,引导安全评价服务市场良性有序竞争,推动服务费用下降,2024年底前完成招引5家;扶持有发展潜力的安评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对省内安评机构提供政策、人才、技术支持,2024年10月底前实现在浙服务的安评机构总数超100家。按照《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分细则》(见附件2)对在浙服务的安评机构实施ABCD信用评级,2025年信用等级B级以上安评机构占比达到50%以上,并逐年递增。

7.培育发展社会化服务机构。鼓励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保险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开展社会化服务。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采取兼并整合重组等措施,引进一批安全生产领军人才,招聘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一批注册安全工程师,各地要对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争创一批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等领域信用等级A级的机构,力争2024年底前A级机构达到30家,并实现逐年递增。

8.发挥政务服务示范引领作用。政府或部门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应优先选取技术力量雄厚、内控机制完善、政策执行力强、纪律约束性强、信誉度好的单位开展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涉及委托检查事项的,应严格执行“分离回避”制度,严禁承担政府检查任务的机构承接辖区内企业的安全技术服务。要探索、总结优质规范的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模式,及时开展试点推广,每年各地要培育1—2家社会化服务标杆企业,为全省提供中介服务规范运作的示范样板。

9.提高队伍核心竞争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支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中介机构人才队伍培育定点联系制度,积极培养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专家。完善从业人员星级评定标准,推动从业者主动提升职业素质,力争2024年底前7星级以上达到120人,3星级以上达到7000人。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中介服务,2024—2026年在我省服务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增长10%,分别达到2700、3000、3300人。各地每年组织1次专业技术能力交流培训,对培训成效进行评价,对培训情况不理想的人员,要提醒补课。

三、坚持严格依法监管执法,营造规范有序经营环境

10.规范服务标准。制定安全评价服务规范和标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等,完成与省发展改革委网上中介超市对接并公开;各地要督促安评机构实行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客户评价“五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11.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各地要强化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中介机构信用准入退出机制,每季度开展1次技术服务信用评价。各地要结合实际,强化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A级机构,作为典型示范予以适度宣传推广。

12.强化数字赋能。将“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社会化服务模块和“安评在线”系统融合,打造全省统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模块,迭代升级行政审批、信用评级、人员星级评定、结果公示、供需对接、资料归档等功能。各地要督促中介机构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参考对接引用省发展改革委网上中介超市做法,引导社会各界通过系统择优选择中介机构。

13.严格执法追责。对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责令改正,依法严格实施处罚。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对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报告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律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各地要定期公布一批中介机构典型执法案例。

四、坚持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推动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

14.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内部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和执业准则,按规定公开承接服务相关信息,制定并运用中介机构激励约束措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行业自律管理助推行业规范化发展。指导省级行业协会完善评选办法和细则,开展年度优秀安评工作者和优秀安评报告评选活动。组织发布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等细分行业领域评价报告导则等团体标准,细化安评执业配备和报告技术指标要求。

15.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受理投诉、举报联系电话,依法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告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要准确把握社会关切,积极关注社会舆论,对因技术服务造成的社会舆情和不良反映等,要主动作为、及时准确回应。各地要全面梳理2023年以来收到的投诉、举报情况,逐件核查办结情况,实行对账销号。

16.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要对照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关于中介机构“十个不得”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严禁指定中介机构或干预中介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向中介机构变相收取费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附件:1.安全评价项目(报告)核查问题表

          2.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