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八条硬措施

一、八条硬措施具体为: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五)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七)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

(八)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二、十五项工作任务具体为:

(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要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硬措施》第一条第一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矿山安全生产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决定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少数”,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山企业和矿山主要负责人尤其是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对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有关规定,系统学习、整体思考、全面谋划,严格到现场履职,准确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加大安全投入,推动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

(二)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硬措施》第一条第一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什么是最严格,就是要落实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目的是“安全”,范围是“全员”。矿山企业要积极构建涵盖各层级、全岗位人员的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职责,切实把责任措施压实到基层末梢、场景环节、人员岗位。

(三)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硬措施》第二条第一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矿山企业最了解生产一线真实状况,对风险隐患感受最直观,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主要负责人是风险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每月要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四)矿山企业要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硬措施》第二条第一款)

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是关键所在。据统计,90%以上的事故直接原因都是因为员工“三违”造成的,斩断事故致因链条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反“三违”工作机制,严格“三违”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奖惩考核,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要加强巷道贯通、石门揭煤、搬家倒面、启封密闭、初采末回、过断层构造等动态变化环节风险辨识管控,严格电气检修、提升运输、设备吊装、煤仓清理、探放水作业、爆破、动火等高风险作业管理,严格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带班领导要盯在现场,实现全过程安全管控。

(五)矿山企业要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硬措施》第二条第一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用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永聚煤矿地面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统筹好地面与井下,将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纳入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改范围,按规定设置防火门、消防器材和烟雾报警、自动喷淋等装置,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

(六)矿山企业要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硬措施》第四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及其原因都要心中有数、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出手及时有力,力争把风险化解在源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的基础、前端的前端、预防的预防。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病人到医院看病一样,物探是“拍 CT”,化探是“体液检验”,钻探是“穿刺检查”,三者相互验证才能找准病灶进而对症下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就是“盲人摸象”,与灾害“拼刺刀”,这是矿山安全生产的万恶之源。(如2021年新疆昌吉丰源煤矿“4·10”重大透水事故,就是没有探明周围老空区积水,在发现明显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掘进作业,导致21人遇难)。各煤矿企业要对照《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

(七)矿山企业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落实到矿山安全领域,就是要加强安全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当前,多数企业不重视基层基础,安全培训走形式、培训与实际脱节、假培训、不培训问题突出。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职,保证安全投入,加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应急能力。

(八)矿山企业“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当前,矿山领域“草台班子”问题突出,有的“五职”矿长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有的“五职”矿长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没有履职能力。各矿山企业“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学习运用,持续提高法规标准执行力。

(九)矿山企业要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及考核是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职责,也是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矿山行业作为传统高危行业,普遍招人难、用人难,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矿山企业作为传统高危行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要求,对新上岗工人组织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保证其具备基本的安全素质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按照《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师带徒制度,出徒后方可独立上岗。

(十)矿山企业不得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矿山企业作为传统高危行业,一支稳定的高素质自有队伍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当前,有的矿山为了解决用工缺口,一包了之、层层分包转包,包工头在村里找几十人“扔下锄头上迎头”。60%的遇难人员到岗不足半年,甚至当天招工、当天下井、当天遇难。各矿山企业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工,生产非煤矿山要按要求在2024年底前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十一)矿山企业要配备满足学历和从业经历要求的“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硬措施》第五条第一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矿山领域“草台班子”问题突出,有的聘用“五职”矿长当摆设,没有决策权、形同虚设;有的挂靠“五科”技术人员做样子,不懂技术、有名无实。各矿山企业要对照《硬措施》要求对“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进行自查自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岗位调整,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活。

(十二)矿山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及教育,确保从业人员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硬措施》第五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当前,多数企业不重视基层基础,救护队、应急预案形同虚设,应急培训、应急演练走形式。贵州盘江股份山脚树煤矿“9·24”重大火灾事故遇难的16名人员中,仅有2人打开自救器,但也未使用。各矿山企业要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会画避灾路线图、熟知每一条避灾路线、掌握自救逃生方法、实现自救器30秒盲带,熟练使用压风自救等其他救护装备。

(十三)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的,要严格及时报送事故信息。(《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第一时间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特别是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要先电话快报、再核情况,严禁“挤牙膏式”报告事故,坚决杜绝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必须依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

(十四)矿山灾害严重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进行智能化改造。(《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

早在2020年,山西省就出台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硬措施》将山西省这一做法在全国进行推广,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同时,要按照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要求,2025年底前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

(十五)矿山企业要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监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各矿山企业必须按要求对人员位置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建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让隐瞒井下作业人数、瞒报事故行为“无处藏身”。

三、八条硬措施具体实施办法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1、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上

紧紧抓住实际控制人这个关键。各级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必须到现场了解真实情况、履行法定职责,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责任。

2、在部门责任落实上

要求强化队伍建设,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严防漏管失控。

3、在属地责任落实上

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地方监管力量薄弱、包保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打非治违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1、压实企业自查自改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风险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每月要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二是突出自查自改重点。各矿山企业要抓好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井下关键环节和吊篮、“三堂一舍”等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特别是上级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2、提高安全检查执法效能

一是用好专业人。各地要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检查,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弥补监管执法专业力量不足的短板,真正让专业人干专业事。二是去到关键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矿山生产作业特点,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方式,检查企业真实生产状况。三是瞄准风险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 做好风险分析研判,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 非煤,直插现场开展检查指导。四是打到要害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用足用尽用好法律赋予的手段,综合采取停产整顿、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手段,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执法强震慑。

3、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一是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实行台账化闭环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盯住不放,督促整改销号。二是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和技术优势,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矿山企业解决具体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1、压实打非治违责任

推动各地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七假:假整改、 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假团队、假履职;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两包:非法转包、分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隐蔽采掘工作面、整合技改期间偷采、拆除破坏监控设施设备等故意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发现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移送自然资源、公安、供电等部门处理。

2、精准开展检查执法

一是查什么。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隐瞒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四类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二是怎么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用好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用电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做好产量、 运输量、瓦斯涌出量、涌水量、用电量、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等关键数据比对,深挖彻查数据异常和周期性变化的真正原因。三是查到怎么办。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矿山企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 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产整顿;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营造“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主流 媒体、政务公开栏,公开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网站、邮 箱等。二是创新举报方式方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要用好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等方式,拓宽举报渠道,简化填报内容,加快信息流转。三是闭环举报信息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信息线索,要事不过夜、马上就办,落实专人核查处理并登记管理,确保件件可追溯、事事有回应。四是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凡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的,要依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奖励,筑牢矿山安全生产的人民防线。

4、形成“打非治违”的工作合力

一是强化协调联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移送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严防漏管失控。二是加大提请关闭力度。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1、强力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一是做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矿山企业要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对未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二是用好普查成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调整灾害设防等级。

2、严格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等3类情形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一是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做到查全、 探清、放净、验准。二是严格分区管理。矿山企业要科学合理划定防治水可采、缓采、禁采区,严禁在禁采区内违规进行采掘活动,缓采区、禁采区经过治理达到安全开采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三是严格落实紧急撤人制度。矿山企业发现透水征兆、遇极端天气时,要及时启动预警叫应响应回应机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发现探放水造假、禁采区违规采掘作业、紧急情况不撤人等情形的,要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严格处理处罚。

3、严防露天矿山边坡事故

一是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矿山企业要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留设符合设计要求的平台和边坡。二是加强监测监控。矿山企业要按规定进行边坡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加强对重点边坡的监测监控,加快实现在线安全监测。三是加强自查自改。发现边坡地质构造发育,出现变形、滑坡征兆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止作业,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边坡角超设计、台阶严重超高、平盘严重过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五)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1、配齐配强机构和人员

明确“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活。“五职”矿长是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通风、矿建等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技术人员是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中专以上矿山主体专业毕业,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对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严格处理处罚。

2、加强安全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

一是加强矿领导安全教育培训。“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具备基本的安全素质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是提升从业人员应急能力。各矿山企业要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掌握自救逃生方法、熟练使用自救装备。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不熟悉避灾路线,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自救装备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整顿。

3、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培训机构执业能力检查。各级矿山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对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全覆盖复核培训机构执业能力,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出台矿山安全培训规定,完善安全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切实提高培训考核的针对性、实效性。涉嫌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1、严格源头准入门槛

要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准入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制度规定,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加快推进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对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标准的,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严肃追究审批审查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2、严格安全审查审批

一是严格设施设计审查。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设施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实质审查,不得仅进行形式审查。二是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首次安全生产许可时,必须进行现场核查。三是严格复工复产验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对照复工复产验收有关规定逐项组织验收,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坚决不准复工复产。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按照“谁验收、 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

提高国家监察深度、广度、震慑度

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一是细化督政手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敢于直面困难、敢于较真碰硬、敢于啃“硬骨头”,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以国家监察责任的落实强力推动属地责任和企业责任的落实。二是完善督政机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当好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吹哨人”,及时向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移办矿山安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向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报辖区矿山安全突出问题和工作建议,让地方主要负责同志掌握矿山安全真实状况三是强化督政力度。对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地方政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依照《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约谈主要负责人并通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推动各地和矿山企业同频共振、同心同力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八)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1、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一是严格事故信息报送。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必须依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二是用好信息化手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让瞒报行为“无处藏身”。三是完善事故举报核查机制。各地要加大事故举报奖励力度,用好提级调查工作机制和联合惩戒工作手段,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对于不及时报送事故信息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严肃倒查责任、追责问责;对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提级调查,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一是加强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查处,要严格依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提请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跟踪督导。二是发生亡人事故必须停产整顿。各地要严格落实事故矿山停产整顿制度,不能放任矿山企业存在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等诸多问题,仍然我行我素、继续生产。三是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各地要把智能化改造作为较大以上事故矿井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由省级矿山智能化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灾害严重矿井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快智能化改造。四是严格中介机构责任追究。各地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等租借资质、挂靠、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

一是将宣教融入日常。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警示教育与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相结合,督促矿山企业开展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全覆盖警示教育,让安全警钟时刻长鸣、时刻回响。二是制作警示教育片。按照“谁组织调查、谁开展警示”的原则,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要组织地方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对较大以上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三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要及时向 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在主流媒体发布典型事故案例,督促地方和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