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科长因培训不到位被追责 | 网友:到底什么才叫到位?

安全科长因对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被追责!

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企业违章指挥,福德化工电焊工张学智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违章作业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可以说,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专家查,肯定会查出问题,只是问题的大小问题!这就导致很多“专家”来找问题,然后安全管理人员天天就忙于“怎么应付各类检查”,忙台账、做资料,根本没时间去管现场!这里面的道道,每位企业安管人员都很清楚,敢怒不敢言。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时”等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个罪。难逃背锅的结局


安全,是一切生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而安全培训,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及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中均强调:“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从法理上来讲安全管理是全体人员的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分析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确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实施形式是“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其“组织或参与”内容是有限的、明确的,显然“组织”还是“参与”并没有严格确定,其职责内容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来确定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而“督促落实”是指安全员对企业有关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员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内容的监督要求,显然这些直接管理的相关内容并不是安全员的职责内容。
无论是事前追责还是事后追责,都是以问责为导向,而且重点的追责对象还是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将“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才是正道!抑或将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提高,在单位内部享受不低于同类型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且真正具有叫停现场作业的权力,这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果动不动将安全人员入刑,动不动处罚安全人员,最终的结果或许是真正愿意干好安全的人员被迫转行,不再愿意去做一名背锅人员。指望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则更是遥遥无期。
其他安全培训不到位案例

1.上海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24”坍塌死亡事故


2018年6月24日下午16时35分,上海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公司”)发生一起模架坍塌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目前直接经济损失213余万元。事故调查报告披露施工单位组织不规范制度不落实、劳动分包单位对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施工单位中天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项目负责人、生产经理、项目安全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劳务分包单位丰和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本次事故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教育人员48人施工单位河北亿能公司,给予吊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并给予2000万罚款。设计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责令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并给予2000万罚款。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给予降低工程监理电力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处罚;给以1000万元罚款等等。

3.木垒县滚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案


2017年3月28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木垒县检查时发现木垒县滚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承包合同未载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4.玛纳斯县晶鑫硅业有限公司违法案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晶鑫硅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晶鑫硅业有限公司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六项、第九十六条第一、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合并处罚人民币10万元。

5.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违法案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玛纳斯县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作假,未对被派遣劳动者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公司液氨库区、氢站、油库重大危险源未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分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违法行为。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合并处罚人民币6万元。

6.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导致生产过程中受伤


2015年5月,某安监局接到该区A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7.伊连特(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015年5月14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伊连特(青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按照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等违法行为。复查时,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震惊全国的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为什么人员伤亡这么严重?


知情人员透露:

1、企业不规范,没有对员工进行专业的培训;

2、工人大都是县城附近的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3、处于化工园区,这些小化工厂都全靠人工操作的,人员流动大,一旦出事,波及甚广。


上述事故案例的发生,再次验证了“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理念,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安全培训工作的警钟。
然而,现阶段部分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然停留在形式上,大多还是以“读规章制度、看事故视频、刷签名签到”的填鸭式传统培训模式为主,和当前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严重脱节。
在流水线一般僵化、不接地气的“老三样”培训流程面前,人员安全素质提升的实际效果往往退居其次;再加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来源复杂、年龄跨度大、文化素养也参差不齐,一线安管人员任务繁重、专业素质和能力有限……种种现实因素导致传统的教育手段、落后的教育方式以及因循守旧的培训组织形式,都无法有效实现安全培训的目的,更无法真正消除“安全培训不到位”这一“重大隐患”。

安全教育培训,是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确保企业安全发展的首要关口。
在日新月异的时代形势下,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融合应用创新技术手段的必要性,加快适应时代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从而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朝着实现零伤害、零事故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更进一步。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各企业要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费。依据: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批、颁发。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规定: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标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相关处罚

(一)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令,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可以:
1.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者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情况。
2.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
3.撤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情况。
4.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或者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或者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等情况。
5.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情况。
6.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适用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况。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煤矿企业可以:
1.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适用于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2.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适用于煤矿企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三)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企业可以:
1.依法停产整顿。适用于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2.依法予以关闭。适用于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

安全培训工作应当如何落到实处呢?
现阶段,部分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还停留在形式上,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技能的教育往往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再加上建筑从业人员来源复杂,年龄跨度大,文化素养也参差不齐,种种现实因素导致传统的教育方式和组织形式无法有效实现安全培训的目的,也无法消除安全培训不到位这个“重大隐患”。
安全教育培训,绝不是简单的规范和标准的“传声筒”。为了真正达到安全培训的效果,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趣味性,面向不同的培训对象,制作易理解、易接受、符合受训人员“口味”的课程。同时,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式,如智能化的多媒体终端、VR安全体验设备等,从根本上改变培训内容的表达形式,使从业人员在可互动、可感知、可体验、可实操的培训状态下,能更主动、高效、直接地获取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

总之,企业要实现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就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将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只有创新安全培训形式,改进培训方式和手段,才能解决这个“重大隐患”,让安全培训工作为施工生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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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安,筑龙施工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