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有先后顺序吗?都应在项目什么阶段开展?否则傻傻的被罚50万......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因此,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及自主验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环评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依据。 企业新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可能会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因此,企业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跟企业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没有必然的关系。 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不仅如此,哪怕企业连“试生产”都还没有正式开始,只是在调试阶段,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 此外,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候,竣工验收报告并不是前置条件,但是需要提交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 因此,环评是首位的,而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而一旦装置运行(试生产、试运行)就会排污,所以排污许可申请需要在环保验收之前完成,且必须已经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登记表备案)。应急预案是投入使用前完成,那么自然是在试运行之前。 综上,可以总结出以下这个流程:环评编制——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登记表备案)——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试运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完成自主验收——正式投产。
当事人: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T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证号码3****************2)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份证号码2****************1) 我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线索函,发现当事人报批的《杭州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调取了书面证据。现已查明,当事人全称:杭州建德**************,主要从事油气供能服务。当事人案涉建设项目“**************”位于杭州市建德市********,检查时已建成未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部分内容、营运期废气污染物分析的“销售汽油、柴油量”与事实不符。2020年12月18日,我局组织专家对《杭州市建德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问题进行复核,发现该环评文件中还存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遗漏“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未按导则要求开展声环境影响分析等严重质量问题。后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与浙江*************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合同,为其杭州市*************项目等4座综合供能服务站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4月向浙江*************有限公司支付该项目咨询服务费用21500元整;浙江*************有限公司在编制该环评文件的过程中,套用《杭州市建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模版,部分内容与***环评文件中内容一致,编制过程中未按实际情况对相应数据进行修改,评价范围内遗漏“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未按导则要求开展声环境影响分析。当事人对编制内容全程参与,并对环评内容审核且进行确认后报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1年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听告[2020]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立即展开整改,启动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编制工作,已报送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2、主观上不具备刻意隐瞒、作假的动机和目的。公司对环评报告的基础数据如地址、经营规模、建设规模、公司资料信息进行了核实,但对环评报告编制的具体技术要求、环评单位提供的数据结论,无法对其进行核实。 我局认为:1、根据当事人重新编制提交的《杭州市建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当事人整改积极,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不因当事人关于主观动机的申辩理由免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故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二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我局认为当事人报批的环评文件中存在项目拟建地址显示图与事实不符、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遗漏“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 未按导则要求开展声环境影响分析等严重质量问题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缴纳罚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浙环函[2020]36号),如当事人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可暂缓3个月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环评出问题,建设单位被罚50万,主管人和责任人也被罚5万及以上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