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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背锅
送给大家一份响水事故的资料包,内含:
1)上面原版高清思维导图
2.)3.21事故报告分析的PPT(72张)资料
3.)3.21事故案例分析视频
1.原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安全总监是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的,这个没有疑惑。
小编的疑惑是:
安全科长就不说了,为什么其他5名安全员也被追责,难道这5个人都要对事故后果负责吗?
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和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2.客观要件: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4.主观要件:过失,即明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能会造成重大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一)若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仅仅不符本单位内部规定,但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便发生重大事故,也不构成本罪。(二)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未经本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即使因此发生重大事故的,也不构成本罪。(三)非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中明确的安全专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这七条里可能涉及到的(三)(五)(七),尤其是第(五)把安全人都筐进去了,怎样做才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呢?神也不敢打包票啊!
强烈建议新安法要去掉这一职责,安全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方式向人大反应这一问题。
否则,企业只要出现: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就会因这一条被追刑责!
一、天嘉宜事故一审宣判
1.宣判
1.1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
1.2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1.3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事故简介
2.1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
2.2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3.违法事项
3.1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2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
3.3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
3.4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
3.5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6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4.宣判结果
4.1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
4.2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4.3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4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
4.5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4.6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4.7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
4.8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9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