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对2名违规开展业务的安全专家 进行了处罚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滨州市某县食品有限公司实名举报,反映淄博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李某某、荣某某在给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中,未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液氨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被滨州市应急部门立案处罚。

接到举报后,淄博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专程前往滨州某县食品有限公司调查核实,并对中介从业人员李某某、荣某某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掌握了相关违法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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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前往滨州某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2020年4月,滨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带领外聘专家李某某到滨州某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李某某提出该企业的应急预案不规范,企业人员询问李某某是否能编制应急预案,李某某表示能,随后企业以5000元的价格委托李某某为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完成预案评审工作。2020年5月,李某某为滨州某县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随后李某某又伙同本公司的荣某某对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整个过程淄博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应急部门执法人员不知情)。
   
本以为过了预案评审就万事大吉,未曾想2021年7月19日,滨州某县食品有限公司因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液氨内容的问题,被应急管理部门立案处罚。企业因对李某某编制的应急预案不完善而受到处罚一事心生不满,故以“专家做了虚假预案”为由,向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

在“铁”的证据面前,2名安全中介从业人员只好认“账”。执法人员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李某某、荣某某为滨州市某县食品有限公司编制应急预案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并依法对李某某、荣某某两人分别处于9000元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相关材料已报有关部门审阅,等待李某某、荣某某的必将是相应的惩戒。

适用法律: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在本案中,作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李某某,本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而其本人却违反职业道德,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更令人气愤的是,其本人编制的应急预案竟然由自己伙同荣某某再次进行评审,充当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现实生活中,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冰山一角呢?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提醒,作为安全专家,以人民利益为先,努力做到为政府分忧,为企业安全生产护航,才是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见利不亏其义”,切莫因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