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替朋友熬药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对方被判赔23万元!

近日,黑龙江一女子

在家中为朋友尹某熬制中药时

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该女子的女儿作为原告

将尹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

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

但双方约定了(熬药)

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

“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

没有尽到谨慎义务;

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

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

赔偿原告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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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争论:

如何算尽到提醒义务
此,
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网友质疑,
怎么才算是尽到提醒义务呢?
云无心45:花钱请一个成年人熬药,怎样算“尽到了提醒责任”让她避免一氧化碳中毒?类似的,帮你送东西的人在路上出了车祸,你是不是也要因为“没有尽到提醒责任”而承担部分责任呢?
Gemma_Ju :“没尽到提醒义务”怎么提醒?人家要自己寸步不离的盯着提醒,自己熬好不好。
跟着卓姐也没有糖吃:她在她自己家熬药,又不是在被告家熬药,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劳动过程,为啥认定为雇佣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如果双方是承揽关系,被告没有过错,有啥责任啊?
也有人认为,
尽量还是开完药熬好再喝吧。
Qlily丶:医院不是都有熬好袋装的吗,喝之前热一下就好了…
lbs_7:医院煎药5—7元一副,一个电煎药壶也就是150这样。
律师释疑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的标准有偿帮助尹某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魏子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系对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魏子华表示,本案中,熬中药行为的风险性较低,亦不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且死者作为成年人在自家中熬药,本身就应对自身安全尽较高注意义务,应对长时间开火熬药所引发一氧化碳浓度过高中毒的风险具有常识和认知。相对于尹某,死者更能控制和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

日常生活中,作为雇主的“提醒义务”边界何在?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猛律师对记者表示,雇主的提醒义务,需要结合雇员或承揽人的年龄、文化水平、认知水平、专业技能等情况综合判断。

“以本案为例,假如原告母亲本身经常熬药或做饭,尹某对其的提醒义务就很弱;而如果原告母亲基本没有熬药或做饭经验,尹某则对其的提醒义务则会多一些。”张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