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发电“11·26”坠落事故

2022年6月11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省12345转办举报件,举报人反应: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在2015至2019年间,发生多次人身伤害事故。6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亭湖区应急管理局对相关事故进行核查。6月28日,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函件,初步认定2019年11月26日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七期脱硫甲浆液循环泵在进行设备检修时发生一起造成1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求对该起事故组织开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4〕8号)的相关规定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三起事故组织开展调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新洋街道办事处成立了由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局、纪工委、派出所、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5日,注册地址位于盐城市人民北路159号,法定代表人解某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5M,注册资本337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批发、零售;售电、电力购销代理及咨询;粉煤灰、石膏及其他电力副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前身为盐城发电厂,始建于1958年。2003年,该公司由江苏省电力公司划归江苏省国信集团,现为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历经八期扩建,现有2台135MW热电联产在役机组(10#、11#机组,总装机容量27万千瓦。)均投产于2005年7月。2014年,该公司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总投资7239万元对锅炉烟气系统进行了脱硝技术改造。《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6号)等文件鼓励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该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正式开始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8年5月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完成。

(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江苏省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该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认定在役发电机组全部关停(苏发改能源发〔2021〕233号)。根据国信集团《2022年盐城发电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第一次专题会会议纪要》(〔2022〕4号),该公司制订了《关停资产处置及相关款项清收任务表》,以2022年年末为完成时间节点,现有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土地资产全部移交盐城市城投集团。

目前,该公司现有员工748人,平均年龄52周岁,一些大龄员工正在办理提前退休和内部退养手续,其他人员都分流至江苏省国信集团下属其他单位,公司仅保留部分管理人员进行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后续的关停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勘察及其他情况

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事发现场及相关监控记录已无法查证,调查组根据该公司的《不安全情况调查分析报告》并结合相关人员都询问笔录对事发情况进行了分析,还原了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该起事故发生地位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涉事设备为七期脱硫甲浆液循环泵,由该公司检修部锅炉维护班负责执行,根据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设备检修必须办理设备异动申请以及工作票等手续。

经查,2019年11月26日,锅炉维护班顾某明和杨某华一起对七期脱硫甲浆液循环泵排空门进行检查时,未办理设备异动申请以及工作票等手续。

三、事故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发经过

2019年11月26日上午脱硫运行班反映七期脱硫甲浆液循环泵排空门无法操作,脱硫专工韩某军通知锅炉维护班顾某明到现场检查。14点10分左右,锅炉维护班顾某明与杨某华一同对七期脱硫甲浆液循环泵排空门进行检查,发现排空门开关不灵活且无法关闭位。顾启明在未办理设备异动申请以及工作票等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更换阀门。由于安装螺栓时发现螺栓孔位置有偏差,顾某明便找来一根毛竹来撬动管道以使螺栓孔对位,在用脚踩毛竹时不慎从横梁(约1.5米高)上跌落至地面,跌落后发现右后脚跟有疼痛感且无法行走。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事情发生后,杨某华立即将其背至车间浴室用水清洗后联系班组负责人,班组负责人立即将人送盐城中医院检查。经盐城市中医院于2019年12月24日诊断顾某明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2020年3月6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顾某明的伤情和伤情部位为工伤(盐人社工认〔2020〕第10号),

2021年7月8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顾某明伤残等级为九级(盐劳工鉴通〔2021〕2166号)。【最新版】电厂运行人员反事故真正的秘籍!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者基本情况

顾某明,男,身份证号:320911196******734,事发时系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检修部锅炉维护班维修员。

(二)伤情认定

2018年6月5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盐劳工鉴通〔2021〕2166号),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

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2〕98号)的相关规定,伤者损失工作日超过105日,达到重伤标准。

(三)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顾某明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不清,违规使用不合适的工器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其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一起进行维修作业的人员未能及时提醒并制止伤者的违章作业行为。

2、安全管理有疏漏。该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维修作业人员在未办理设备异动申请以及工作票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维修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盐城发电有限公司“11·26”摔伤事故是一起构成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关于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属地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2019年,事故发生后该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了救治并进行了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考虑到目前该公司处于关停处置期,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行,并由新洋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进行约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顾某明,男,锅炉维护班人员。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接线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不清,使用不合规的工具进行作业,且未履行工作票的等维修手续,在作业过程中从高处跌落受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杨某华,男,锅炉维护人员。未能提醒顾启明及时办理设备异动申请以及工作票等手续,也未能及时制止顾启明习惯性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2019年,部分人员已退休、退养或分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行。相关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已由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根据《不安全情况管理制度》进行了处理,建议由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将前期处理结果及约谈记录上报新洋街道办事处备案。突发!2024年8月8日山西一公司发生脱硫罐高空坠落事故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盐城发电有限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危险作业的审批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技能,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全面落实监管职责。监管部门和各板块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监管行业领域和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整工作。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严厉打击,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