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灶爆炸致烧伤 租客索赔118万元

      52岁的刘女士在出租屋烧菜时,煤气灶突然发生爆燃,导致刘女士身体大面积烧伤。刘女士将房东、出售煤气灶的百佳超市一同告上法庭,索赔11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百佳超市向刘女士赔偿794316.55元。百佳超市不服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煤气灶爆炸烧伤租客

  原告刘女士诉称,2013年5月29日,她女儿徐某某与房东、被告张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张某某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环仓路某房屋供一家居住。同时,张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台燃气灶和两瓶液化气罐卖给刘女士使用。2013年6月20日20时5分许,刘女士在出租房屋内使用该燃气灶时,该燃气灶发生爆燃,造成刘女士身体大面积烧伤。事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认定,刘女士伤残等级为六级和九级。

  刘女士将房东张某某、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佳)和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百佳深圳分公司)告上罗湖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033522元;被告增加支付30%残疾赔偿金146671元。

  张某某一审答辩称,自己并未将燃气灶有偿转让给刘女士。涉案燃气灶购买于正规商场,他将煤气灶留给徐某某时,尚未超出8年强制判废年限,事故发生时也未超出该年限。因此,自己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赔偿责任均应由燃气灶的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

  被告广州百佳、百佳深圳分公司则认为,刘女士和自己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故百佳不承担合同责任。另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涉案燃气灶是两被告所销售,故两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百佳超市赔79万元

  罗湖法院经审查认为,刘女士提交了购物发票和爆炸实物证明其向百佳深圳分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完成举证责任。百佳深圳分公司确认发票真实性及曾向深圳市广新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同款同类产品,但否认涉案产品即是其销售的产品,因其举不出确切的相反证据推翻,故应认定百佳深圳分公司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身份。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刘女士选择广州百佳深圳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罗湖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刘女士赔偿794316.55元。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百佳超市认为房东应担责

  广州百佳和百佳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广州百佳和百佳深圳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涉案燃气灶的生产商、供应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直接导致事故原因、责任主体无法确定。认定房屋出租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涉案燃气灶是房东提供给刘女士使用,其作为房屋出租人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以免租客发生人身损害。一审法院判决在程序适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均有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百佳超市和刘女士双方均表示不愿意调解。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