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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


银保监办发〔2023〕7号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


风险减量服务是财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降低社会风险成本具有积极作用。为彰显保险的风险管理特征,满足社会公众对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的需求和期盼,特别是安全生产领域高危行业的风险减量需要,协助投保企业开展风险减量工作,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发展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助力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回归本源。把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稳定作为财险业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减少风险隐患、降低重大风险损害为目的,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开展风险减量工作。


——坚持统筹规划。加强全局谋划、战略布局,根据公司自身条件稳妥有序开展风险减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先试先行,逐步夯实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基础,引领带动其他公司逐步参与风险减量服务工作。


——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技创新与风险减量服务的紧密结合,不断提升风险减量服务水平。


——坚持严守底线。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统筹安全与发展,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拓宽风险减量服务领域


(三)扩展服务内容。各公司要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监测预警等工作。鼓励保险公司不断创新风险减量服务内容,深耕细分市场,挖掘新技术、新经济发展产生的风险减量需求,实现风险减量服务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四)拓宽服务范围。各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以及车险、农险、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货运险等各类财产保险业务中,要积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鼓励各公司积极为专精特新等领域提供专业化风险减量服务,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作用。鼓励各公司把风险减量服务嵌入企业管理与生产流程中,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一揽子风险减量服务,构建风险减量服务新模式。


(五)丰富服务形式。鼓励各公司丰富服务提供形式,拓宽服务渠道,加强互联网新媒体运用,可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在官网、APP、微信等平台提供风险减量相关案例和培训,提升风险减量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


(六)增加服务供给。支持各公司自行组建风险减量团队或委托监测机构、评估机构、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减量服务,丰富服务供给来源,做深做实做细服务内容。


(七)延伸服务链条。鼓励各公司以风险减量服务为切入点,延伸至投保企业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方案或解决方案。


三、夯实风险减量服务基础


(八)完善制度建设。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条件研究制定风险减量服务总体规划,健全组织机制,逐步探索推进。


(九)强化内控管理。鼓励各公司建立完善风险减量服务相关内控制度,明确风险减量服务标准、费用管理要求,构建风险减量服务评价回溯体系,通过内部审计、外部监督等手段,提高风险减量服务内控管理水平。


(十)加强人才建设。鼓励各公司结合业务结构、发展特点等情况,建立风险减量服务团队,注重日常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风险减量服务人才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十一)提升信息化水平。鼓励各公司建立完善与风险减量服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设施,着力构建风险减量服务的长效机制,实现人防、技防的有机统一,助力提升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十二)创新科技应用。加快科技创新与风险减量服务融合,鼓励各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手段,重塑风险减量服务理念,压缩服务时空距离,优化服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升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整体效能。


(十三)推动基础研究。鼓励各公司加强与外部机构的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产学研融合机制,聚焦农业、安全生产、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加强定量分析技术、安全技术、防灾技术等研究,探索建立各类业务风险数据库,夯实风险减量服务基础。


四、依法开展风险减量服务


(十四)协商一致。各公司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应当与投保企业协商一致,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和形式,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强制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


(十五)账务处理。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风险减量服务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通过风险减量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各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投保企业资料和商业数据,不得非法买卖、泄露相关信息,加强第三方风险减量服务机构管理,不得损害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风险减量服务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统筹监管。各银保监局要统筹多方资源,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的政策环境。指导财险公司加强风险减量服务基础能力建设,依法合规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提高服务质效。


(十八)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保险学会要加强与科研院所、社会机构合作,通过组织开展培训、人才交流等活动,提高行业风险减量服务人才队伍专业能力。


(十九)加强行业协同。保险业协会要加强行业风险减量服务交流,积极组织行业开展宣传活动,提高财险业及社会公众对风险减量服务的认识,促进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风险减量服务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对于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1月15日